28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B)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C)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D)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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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52), C(91), D(133), E(0) #2436231
統計: A(80), B(152), C(91), D(133), E(0) #2436231
詳解 (共 5 筆)
#4687412
(A)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申請延期
(B)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
(C)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2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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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882
2020年因為疫情的關係,陸配跟其子女能否來台是蠻夯的議題,也許會是時事題吧https://ws.mac.gov.tw/001/Upload/OldWeb/www.mac.gov.tw/cte324.html?xItem=63247&ctNode=564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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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459
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
答:
(一)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中國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其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中國大陸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居留及定居之規定如下:
1.中國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前揭子女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得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2.中國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3.中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2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年齡在20歲以下者,可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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