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20年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十年,當時主要想要推動的協議範圍沒有包括下列何者?
(A)投資協議
(B)服務貿易
(C)貨品貿易
(D)金融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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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38), C(36), D(227), E(0) #2436232
統計: A(61), B(138), C(36), D(227), E(0) #2436232
詳解 (共 5 筆)
#4328900
ECFA 生效日在2010/9/12
由當時的台灣的海基會 江丙坤董事長及
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陳雲林會長 於 中國重慶簽訂。
通常認為協議有10年大限,今年2020年便是期限到期,目前針對是否和對岸談延長尚有爭議,兩方也沒說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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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465
2010年06月29日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 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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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624
https://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E5%8D%94%E8%AD%B0%E6%96%87%E6%9C%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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