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幼兒園之招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B)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
(C)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
編班
(D)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混齡編班者,每班以 16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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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99), C(63), D(380), E(0) #798548
統計: A(90), B(199), C(63), D(380), E(0) #798548
詳解 (共 3 筆)
#104014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8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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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079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
(A)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B)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C)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D)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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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73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A) 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B)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30 人為限
(C)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
(D)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混齡編班者,每班以 16 人為限→X
第 16 條 第一項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A);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B)。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C),每班以十五人為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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