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那一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A)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
(B)教師進修研究之獎勵
(C)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事項
(D)教師之待遇
統計: A(177), B(26), C(163), D(798), E(0) #798549
詳解 (共 4 筆)
教師法
(A)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B)第22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為法規命令
(C)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D)第20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教師待遇條例:為法律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A)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
第 10 條 第二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B) 教師進修研究之獎勵
第 33 條 第三項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法規命令
(C)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事項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D) 教師之待遇→○
第 36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