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校園霸凌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學務主任或學務長為召集人
(B)學校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於 5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
組會議
(C)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應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
(D)校園霸凌之處理,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統計: A(100), B(109), C(179), D(483), E(0) #798557
詳解 (共 5 筆)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A)第10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B)第11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C)第12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D)第11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A)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學務主任或學務長為召集人
第 10 條 第一項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B) 學校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於 5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C)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應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
第 14 條 第一項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D) 校園霸凌之處理,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 25 條 第一項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