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何者不在「學校應於五
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之規範之內?
(A)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B)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
(C)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D) 疑似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而未通報,致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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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3), B(128), C(1607), D(542), E(0) #3206992
統計: A(1293), B(128), C(1607), D(542), E(0) #3206992
詳解 (共 10 筆)
#6101434
2024/5/18版本的法規:(含總整理!!!請大家打開來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3條
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懲處:教師涉及大過、記過、申誡)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
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懲處:教師涉及大過、記過、申誡)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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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落長...整理如下:
要開校事會議之情況:
《教師法》第14條
一、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因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法》第15條
一、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法》第16條
一、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2.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法》第18條
一、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BTW,最新修法規召開校事會議的期限已由五日增加為七個工作日囉!!!(詳見第12條)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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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35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
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等行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偽造、變造或湮滅毒品危害證據。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
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第16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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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https://www.jbes.ntpc.edu.tw/p/406-1000-4249,r5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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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233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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