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下列哪個事項,不需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A)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B)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C)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D)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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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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