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下列哪個事項,不需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A)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B)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C)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D)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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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 B(2911), C(544), D(1237), E(0) #3112358
統計: A(952), B(2911), C(544), D(1237), E(0) #3112358
詳解 (共 9 筆)
#6030721
統整一句:教評會處理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相關案件,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 為止,以讓教評會處理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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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490
教師法第9條第3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A)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B)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C)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D)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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