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教師聘任後,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有關前述「審議通過」之正確說法是?
(A)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B)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C)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D)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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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120), C(1803), D(3493), E(0) #2927517

詳解 (共 10 筆)

#5486007
校內教評會是2/3、2/3,教育局專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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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986

本題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  /  違反聘約
    ↳教評會2/3出席,2/3通過
       ↳主管機關
           ↳解聘、不續聘或資遣


補充(相異處:專審會調查&教評會的比例)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
   ↳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屬實 

     ↳教評會1/2出席,1/2通過 

         ↳主管機關

               ↳解聘、不續聘或資遣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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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6 條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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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高雄考題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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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162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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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第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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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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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18955
未解鎖
「解聘、不續聘」這種影響到教師重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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