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若以教育基本法規範而言,下列哪一個選項不是屬於中
央政府的教育權限?
(A)教育制度的規劃設計
(B)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
研究
(D)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3), B(1050), C(940), D(7245), E(0) #2002678
統計: A(243), B(1050), C(940), D(7245), E(0) #2002678
詳解 (共 10 筆)
#3378953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
地方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委員會之組成,由地方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
200
0
#3389957
教育基本法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 10 條 教育審議委員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