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古老師剛成為正式教師,他想要進一步了解教師法的內容,下列
有關教師法的敘述何者為非?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學校及中
央兩級
(B)國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C)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統計: A(6762), B(429), C(1579), D(614), E(0) #1794539
詳解 (共 10 筆)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學校及中 央兩級
第30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B)國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第11條
(C)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第19條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第1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教師法第30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 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整理以上(不販售)
(A)教師法 (第44條) (108年教師法修法,原第30條整併入第45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B)教師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C)教師待遇條例 (第2條) (待遇內涵)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Ps.新修教師法刪除,因教師之待遇在《教師待遇條例》已有相關規定
108年教師法修法
(A)
第四十五條(原第30條整併入第45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C)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