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 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多久辦理一次評鑑?
(A)依主管機關規定
(B)三年
(C)四年
(D)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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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3877), C(4685), D(162), E(0) #1794512
統計: A(281), B(3877), C(4685), D(162), E(0) #1794512
詳解 (共 10 筆)
#3333691
大家注意,特殊教育法已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修正了!!!
特教評鑑改為四年一次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二、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及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三、辦理評鑑週期3年修正為4年,並得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修正條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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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957
特殊教育法第47條(特教成效之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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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600
已通過哦!!!!!!
行政院會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10-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之「特殊教育法」第14 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案主要為提升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教學品質,並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鑑於現行「特殊教育法」未訂定特殊教育學校一級單位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由教師兼任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及第21條規定未臻一致;另考量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欠缺授權的規定,及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避免特殊教育評鑑每3年辦理1次,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因此擬具該法第14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二、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及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三、辦理評鑑週期3年修正為4年,並得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修正條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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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350
已改成四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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