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修例」對於實驗教育推動
明訂之規範?
(A)特定實驗教育理念
(B)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
(C)學校經費募款方式與管理
(D)課程教學與學習成就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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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4), B(2271), C(4724), D(1806), E(0) #1794525
統計: A(1054), B(2271), C(4724), D(1806), E(0) #1794525
詳解 (共 10 筆)
#2842236
第 七 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A)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D)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B)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D)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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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實驗教育三法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在家自行教育法源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法源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特許學校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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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修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
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
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
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
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
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
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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