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不是「特殊教育法」中所列的身心障礙類別名稱?
甲、顏面傷殘 乙、精神性疾患 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丁、亞斯伯格症 戊、其他障礙
(A)甲乙
(B)甲乙丁
(C)甲乙丙丁
(D)甲乙丙丁戊
統計: A(1691), B(1472), C(5522), D(1094), E(0) #1794541
詳解 (共 10 筆)
特殊教育法 第三條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特殊教育法 (第3條)
【口訣:自是聽雨知,腦生勤學多自發,其他】
1. 頭部開始:腦性麻痺(最晚加入)、智能障礙、學習障礙
2. 情緒: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
3. 眼睛:視覺障礙
4. 耳朵:聽覺障礙
5. 嘴巴:語言障礙
6. 手腳:肢體障礙
7. 全身:身體病弱、發展遲緩、多重障礙
8. 其他障礙
八、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症狀包括:
1.精神性疾患 2.情感性疾患 3.畏懼性疾患 4.焦慮性疾患
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6.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口訣:注意餵香蕉時的其他神情)
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含在第八項
<記憶方法>
1. 頭部開始---腦性麻痺、智能障礙、學習障礙
2. 情緒---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
3. 眼睛---視覺障礙
4. 耳朵---聽覺障礙
5. 嘴巴---語言障礙
6. 手腳---肢體障礙
7. 全身---身體病弱、發展遲緩、多重障礙
8. 其他障礙
我覺得是他所寫出來的專有名稱
「......「特殊教育法」中所列的『身心障礙類別名稱』」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ADHD是個行為特質,可能被鑑定為情障,也可能是智障。部分ADHD學生,吃藥可以控制過動,不影響學習和生活,也可能不會符合特殊生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