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星星國民小學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成立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其召集人是誰?
(A)校長
(B)教務主任
(C)輔導主任
(D)特殊教育教師
統計: A(8214), B(134), C(1212), D(215), E(0) #2002698
詳解 (共 6 筆)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45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學校無教師會者,免聘教師會代表;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免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一項規定增聘委員,其任期至原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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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