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為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且情節嚴重者,學校可向教育局哪個委員會提出申請協助調查及輔導,以減低學校 之行政負擔?
(A) 教師評審委員會
(B)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C)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D)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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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7), B(386), C(4284), D(1260), E(0) #2009151
統計: A(2007), B(386), C(4284), D(1260), E(0) #2009151
詳解 (共 10 筆)
#344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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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602
筆記
不適任教師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協助調查+輔導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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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646
法規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成
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處理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及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本法 108.06.05 修正之全文 53 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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