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且不論是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均應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
(A)四十二班
(B)四十八班
(C)五十四班
(D)六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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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386), C(335), D(483), E(0) #3244970
統計: A(237), B(3386), C(335), D(483), E(0) #3244970
詳解 (共 7 筆)
#6295401
個人記憶法:以不超過48班,平均下來一個年級最多8班,製作班牌就可以以八德「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命名。如果再超過這個班級數的話,會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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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577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1121218修正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設置,除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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