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提及有關國民小學的部分,以下何者不正確?
(A)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至少保存至其畢業為止
(B)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C)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
(D)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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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6), B(589), C(97), D(589), E(0) #3244967
統計: A(3216), B(589), C(97), D(589), E(0) #3244967
詳解 (共 10 筆)
#6150556
國民教育法
1120621 修正
(A)
第 31 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B) 第 4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C)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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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
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
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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