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我國《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教育權之主體?
(A)學生
(B)公民
(C)國民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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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200), C(541), D(2992), E(0) #3244975
統計: A(763), B(200), C(541), D(2992), E(0) #3244975
詳解 (共 10 筆)
#6393292
想找一個比較好記憶的方式來理解:
Q: 新住民來臺灣之後,孩子可以就讀一般公立學校(國小)嗎?
A1: 如孩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據本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一年級新生得依其戶籍地分發進入公立國小就讀。如為其他年級學生欲入學者,可逕向戶籍地學區學校申請辦理轉入學。
國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A2: 如孩子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檢送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及居留證影本,依居留證之地址向其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人民(非國民,移工的孩子)也享有受教育權利!
不知道這樣整理有沒有幫助老師們理解^ ^
資料來源: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常見問答-學習篇
https://nit.taipei/News_Content.aspx?n=5ED70BCD1ECD543E&sms=78A3E1E394B3BC3B&s=7860B5974CE0E5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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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720
(D) 《教育基本法》第2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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