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學生輔導法》之敘述,以下何者不正確?
(A)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
(B)學校教師及學生監護人,共同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
(C)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D)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
統計: A(275), B(2714), C(523), D(1038), E(0) #3244968
詳解 (共 10 筆)
學生輔導法
(A) 第 6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B) 第 12 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C) 第 12 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D) 第 12 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據我國《學生輔導法》的規定,學生輔導應採三級輔導體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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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性輔導(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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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學校教師與導師為主體負責,提供日常班級經營與學生關懷,目的是促進學生的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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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監護人(家長)在此階段屬於合作與配合角色,而非「共同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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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性輔導(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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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生有明顯困擾或風險時,由輔導教師與專業人員負責,並與相關教師與家長合作進行輔導計畫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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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性輔導(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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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重大適應困難或特殊需求的學生,需由專業輔導人員(如學校輔導教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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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灣的《學生輔導法》:
- 三級輔導的職責分工:
- 第一級輔導(發展性輔導):針對全體學生,由學校教師(特別是導師)負責執行,旨在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和適應。
- 第二級輔導(介入性輔導):針對有初步適應困難的學生,由輔導教師負責執行,提供個別或團體諮詢。
- 第三級輔導(處遇性輔導):針對有嚴重適應困難或特殊需求,需要長期或專業協助的學生,由專業輔導人員(如學校社工師、心理師)負責執行,並可能轉介外部資源。
現在來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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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
- 正確。這是《學生輔導法》的核心精神,建立三級預防概念的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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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校教師及學生監護人,共同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
- 不正確。《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定:「學校教師應就其授課或輔導知能,實施發展性輔導;導師並應負責規劃及執行班級輔導活動。」明確指出發展性輔導措施的執行者是學校教師和導師。雖然學生監護人(家長)在學生的輔導工作中扮演重要的配合與支持角色,但法規上並未將其列為「共同負責執行」學校內部發展性輔導措施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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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 正確。《學生輔導法》第11條規定:「輔導教師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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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
- 正確。《學生輔導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
因此,描述不正確的敘述是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