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惟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B)要求學務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
(C)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D)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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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61), C(381), D(583), E(0) #3455521
統計: A(40), B(1061), C(381), D(583), E(0) #3455521
詳解 (共 10 筆)
#6483701
(B)屬於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A)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C)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D)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A)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C)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D)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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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749
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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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199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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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383
這題是教甄法規中的「常客」,考的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2 點。老師,這題之所以被歸類為「困難」,是因為選項中的行為在學校日常運作中都很常見,但法規對「一般管教措施」有非常明確的清單(Enumeration)。
我們一起來釐清這幾個選項的法理邏輯:
⚖️ 教師的一般管教措施
根據法規,教師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以自行採取的措施包含:
-
自省類: (A)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這屬於導引學生自我察覺)。 ?
-
限制權利類: (C)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例如:暫時不能去社課,但不能限制體育課或數學課)。 ?
-
留置類: (D) 每次不超過 2 小時之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這也是為什麼你的答案 (D) 是合法的措施(只要程序符合規定)。 ⌛
? 為什麼 (B) 不是「一般管教措施」?
選項 (B) 「要求學務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屬於**「特殊管教措施」**。
-
法理邏輯: 一般管教是教師在教室權限內可處理的範圍。一旦需要動用到「學務處派員」強制帶離學生,代表現場狀況可能已經超出了普通教學互動的範疇,涉及到校安或更強大的強制力介入,因此它被列在第 24 點的「特殊管教措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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