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希望國民小學 112 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有下列待議決的提案:1、校務發展計畫(112-114 學年度)。2、老師連署提案:請學校安排教室位置時,尊重教師意願,維護專業自主權。3、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行事曆。4、校長請教務處擬訂之提案:教師級職務編配辦法。以上何者非屬於學校校務會議應議決之重大事項?
(A) 1
(B) 2
(C) 3
(D) 4
(A) 1
(B) 2
(C) 3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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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1876), C(543), D(471), E(0) #3206982
統計: A(364), B(1876), C(543), D(471), E(0) #3206982
詳解 (共 10 筆)
#6112866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1.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2.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2.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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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141
國民教育法確實在 11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並於 113 年 8 月 1 日施行。
這次修法對於校務會議的職權也有相關的調整。
根據最新修正的《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校務會議應議決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 校務發展計畫(112-114 學年度):這仍然屬於校務發展的重大事項,應由校務會議議決。
- 老師連署提案:請學校安排教室位置時,尊重教師意願,維護專業自主權:這次修法後,對於哪些屬於「校內重要事項」的範圍,可能會有更廣泛的解釋空間。如果學校認為教室位置的安排涉及到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和教學品質,並且可能對整體校務運作產生重要影響,那麼將此提案提交校務會議討論並無不可。然而,這是否屬於必須經由校務會議「議決」的重大事項,仍有討論空間,可能更偏向行政協調的範疇。
-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行事曆:學校行事曆涉及學校整體運作,屬於校內重要事項,應由校務會議議決。
- 校長請教務處擬訂之提案:教師級職務編配辦法:這屬於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重要章則,應由校務會議議決。
因此,即使在國民教育法修法後,老師連署提案:請學校安排教室位置時,尊重教師意願,維護專業自主權,相較於其他提案,仍然較不屬於必須經由校務會議議決的重大事項。它更偏向是學校行政管理和教師權益溝通的議題。
總結來說,答案維持不變,仍然是選項 2。 這次修法雖然擴大了校務會議的討論範圍,但並未明確將教室位置安排提升到必須由校務會議議決的「重大事項」或「重要章則」層級。學校可以將此提案提交校務會議討論,但最終的決策權可能仍在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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