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社會救助法中醫療補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戶傷病患者
(B)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C)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D)其他法令性質相同之醫療補助,不得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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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1), B(468), C(123), D(51), E(0) #1940195
統計: A(1921), B(468), C(123), D(51), E(0) #1940195
詳解 (共 4 筆)
#3478343
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
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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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667
第19條(低收入戶保險費之補助)
1.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2.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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