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 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C)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養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D)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 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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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428), C(538), D(203), E(0) #1940197
統計: A(247), B(1428), C(538), D(203), E(0) #1940197
詳解 (共 6 筆)
#5321969
11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有修法唷!!! 產假是7天!!!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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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9056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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