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A)依臺灣地區之法律(O)(B)依大陸地區之法律(X)(C)依兩岸雙方協議之規定(X)(D)依國際慣例(X)
28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