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死亡喪葬補助
(B)子女教育補助
(C)法律訴訟補助
(D)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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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25), C(54), D(98), E(0) #529269

詳解 (共 2 筆)

#1101564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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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752
1.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2.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3.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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