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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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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己。嗣甲因病死亡,遺有財產 330 萬元,甲生前因乙營業贈 與 30 萬元,因丙分居贈與 120 萬元,因丁結婚贈與 100 萬元,因戊出國留學贈與 80 萬元,己欠甲 借款 20 萬元未還。有關乙、丙、丁、戊、己之實際繼承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20 萬元
(B)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各為 136 萬元
(C)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90 萬元、0 元、20 萬元、120 萬元、100 萬元
(D)乙、丙、丁、戊、己實際繼承額依序為 106 萬元、16 萬元、36 萬元、56 萬元、116 萬元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3 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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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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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C
高一上 (2015/07/09)
民法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330(甲遺產)+30(乙營業)+120(丙分居)+100(丁結婚)+20(己借款)=600
600/5=120 乙、丙、丁、戊、己應繼分各為1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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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己。嗣甲因病死亡,遺有財產 330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