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丙與戊結婚,生子己。設若甲死亡,丙依法拋棄繼承。有..-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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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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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國三下 (2016/06/21)
引用16F: 如果甲丙同時死亡的話,丙之應繼分也是歸於乙和丁嗎? 是指只要在"本位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為"配偶"及甲有"子女"就輪不到較後繼承順位的"孫子"嗎? 依據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應該是只要符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可以代位吧!就算丙有個兄弟丁也不影響己(孫子)代位繼承 有錯請糾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