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向乙購買中古機車一部,為支付價金,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 萬元,發票日 ..-阿摩線上測驗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8)
C→第24條(匯票應載事項)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第22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