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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向乙購買中古機車一部,為支付價金,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 萬元,發票日 99 年 3 月 8 日之以銀 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給乙,惟票上未記載到期日。若乙一直未行使該本票權利,則乙對甲之本票 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最後一日應為何日?
(A) 99 年 9月 7 日
(B) 100 年 3月 7 日
(C) 102 年 3月 7 日
(D) 102 年 9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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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8)
C→第24條(匯票應載事項)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第22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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