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對甲負責,丙對乙負責;丙不為給付,...
《民法》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8 甲和乙在修剪花木契約中約定,由乙負責使丙為甲修剪花草。若丙不為給付時,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