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將其擁有之A車借乙使用後,再就A車與乙成立讓與合意,A車之所有權人為何?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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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3157), C(35), D(75), E(0) #430405

詳解 (共 7 筆)

#834162
就是成立一個契約 把a車送給乙的意思
整題的意思就是簡易交付 761條一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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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872

第 76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現實交付+ 但書 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佔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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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19
"再就A車與乙成立讓與合意"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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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464
民法第761條第一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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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10
讓與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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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410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61 條
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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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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