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之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算者,為:
(A)2 年
(B)5 年
(C)10 年
(D)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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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 B(2808), C(382), D(125), E(0) #430426
統計: A(766), B(2808), C(382), D(125), E(0) #430426
詳解 (共 7 筆)
#681920
國 家 賠 償 法
第八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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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99
知餓(2)起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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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82
知有損害時起, 二年
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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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999
幫最佳解補充法條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第 3 條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 第 4 條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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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569
知悉2年損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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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48
國賠:1. 250-知損害時起, 2年(國家對公務員求償: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2. 普通法庭(其餘公法是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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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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