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規定,縣(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原則上應依法補選之。但其所遺任期不足多久,且缺額未達總名額多少比例時,不再補選?
(A)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
(B)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
(C)所遺任期不足三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
(D)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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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1981), C(88), D(724), E(0) #430435

詳解 (共 8 筆)

#840271

注意題目問法

應補選    :  總名額3/10以上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

不再補選: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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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73

5.  s81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1)辭職(2)去職or (3)死亡

   其缺額達總名額 3/10 or 一選舉區 缺額達1/2時,【均應補選  (積極要件)

   但其所遺任期不足2,且缺額未達總名額1/2不再補選        (消極要件)

應補(積極要件) 總名額() 同一區() 不補(消極要件) 所遺任期 總缺額未達
3/10 1/2 不足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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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74
我的想法:這是兩個條件
第1個是全部辭職、去職或死亡的人數達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區缺額二分之一以上時,要補選=>這是正常情況。
第2個條件是如果這些辭職、去職或死亡的人原任期只剩不到二年,又總人數缺額未達一半時,就不用補選了=>因為你選出來後,新的人又只能任職不到二年,實是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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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74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但其所遺任期
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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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17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直轄市議員、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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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657

(A)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X)
(B)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O)
(C)所遺任期不足三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X)
(D)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X)

地方制度法 第 81 條 (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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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770
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不太懂這段話 有人能說明嗎
為何前段說要有十分之三補選 後面又說總額沒過二分之一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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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936
(B)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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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67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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