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下列地方首長因事停職依法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B)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派員代理
(C)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D)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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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2562), C(1858), D(996), E(0) #796251

詳解 (共 10 筆)

#1036461
(A)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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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163

(B)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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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500

補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 2016 花蓮市第17屆市長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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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063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二項: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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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287
(B)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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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01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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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003
**辭職(書面)、去職、死亡:(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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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94
A沒有錯,題目是要選錯誤的
地制法82條第二項: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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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887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下列地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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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462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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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6136
未解鎖
(A)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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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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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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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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