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有關地方議員解職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C)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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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21), C(2475), D(3036), E(0) #796250

詳解 (共 10 筆)

#1036284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
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
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
    決無罪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
    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
    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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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3490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此為停職條件(地方制度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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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452
選項D-->須判刑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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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52159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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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5747

確定判決:是指最後的判決,是指無通常上訴程序,不一定是指三審定讞,因為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確定終局判決相當於確定判決,此時人民苦無救濟管道,若發現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背憲法意旨,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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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33482
有關判刑部分,我都用法理去推,因為違背刑事法律,要以此給予不利處分或懲處,當然要刑事法律發生確定力,才有依據,所以幾乎判刑沒確定的選項,都處於法律效力未定的狀態,不能以此做為其他行政行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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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68851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此為停職條件,而此題目問的是:`「地方議員解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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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1326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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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87839
要寫第三審 判決 無法上訴及非常上訴後 ...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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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982
因為根本沒有判決"確定",還是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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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131
未解鎖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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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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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34460
未解鎖
I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
(共 4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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