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並不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B)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
(C)警察人員執行公共場所之臨檢勤務,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D)國家對於居住、遷徙之自由應予最大之維護,不應予以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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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579), C(6844), D(448), E(0) #430431
統計: A(211), B(579), C(6844), D(448), E(0) #430431
詳解 (共 9 筆)
#1187970
3F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對公共場所和對私人住宅所能行使的權利不一樣(依警察勤務條例11條,對私宅的訪查還有其他應遵行的辦法肯定限制比較大)。所以依釋535對其中為私人居住空間者,要給予比臨檢公共場所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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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78
沒看過解釋,所以依照判斷選B= ="...,這題沒辦法只用一般常識判斷,如果沒看過解釋文,這題誤選的機率很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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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478
B就是限制出境,如果違憲那現在就不會常常在新聞上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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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564
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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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49
B的誘誤性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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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64
請問ABD的正解及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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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956
(C)警察人員執行公共場所之臨檢勤務,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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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608
(A) J454
(B) J345
(C) J535
(D)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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