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C)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2 年內失效之解釋,在 2 年期間內,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
(D)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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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12), C(2095), D(850), E(0) #430433

詳解 (共 10 筆)

#1641776

C是錯的,請不要誤導其他摩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3年10月24日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PS.人民 -> 申請再審 / 其他救濟

PS.檢察總長 -> 非常上訴

PS.題目(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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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31058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2 年內失效之解釋,
*第1年有效 
*第2年還是有效
*第3年無效  違背法令 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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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14329
更白話的說法

(D)司法院大法官依本案當事人聲請所為之解釋,對其他非本案之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於本案件解釋前已提出聲請解釋之各案件,均可適用

切記,重點是需以同一法令。
46
0
#680587
兩年內失效...代表兩年後才無效阿......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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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487814

C會錯是因為非常上訴吧

檢查總長才能提的

30
2
#814319
(D)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是指本號解釋的當事人而言)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是指非本號解釋的當事人,但是,跟本號解釋的當事人一樣,都是對本號所爭辯的法律有疑慮的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是指本號解釋提出聲請後到作出解釋的期間,與本號解釋所爭執的法律有同樣疑慮的其他聲請案件),均可適用。
由於每個人的確定判決日及聲請釋憲的日子都不同,所以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可能其他對同樣法律有疑慮的人,他們的聲請案件還沒被大法官受理,考量司法經濟及效能,所有有如此通案適用的用法。
30
0
#67955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8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3年8月3日

解釋爭點

解釋之生效日?解釋得為再審、非常上訴理由?

解釋文

        中 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 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 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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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14

本題要更正了

釋字725: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21
2
#2297355

Sky (我的解析歡迎複製 高三下 (2017/02/25 19:58) 

C是錯的,請不要誤導其他摩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3年10月24日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PS.人民 -> 申請再審 / 其他救濟

PS.檢察總長 -> 非常上訴

PS.題目(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  (錯誤)


幫忙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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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14
依據釋字725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2 年內失效之解釋,在 2 年期間內,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前半段沒錯
 
而是否會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則須視有無諭知該事件之救濟方法與修正新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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