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B)人民有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C)國家不得對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D)國家機關依法得限制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處分權
統計: A(11), B(12), C(83), D(3318), E(0) #430429
詳解 (共 10 筆)
13 關於國家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措施,何者正確?
答案B
(A)禁止國家對特定宗教有任何的補助或獎勵
(B)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之限制,須注意宗教組織之自主性
(C)其限制須注意教義信仰內容有科學依據與合乎邏輯
(D)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得禁止無神論之主張
然後看到了這題,我忍不住去想,這兩題的考點不會矛盾嗎?
(D) (釋字第 573 號)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有人也跟我一樣覺得這題很奇怪嗎?
我覺得如果這題的D只是要考「保障」是對人民有利的,那誰會把D認為是保障?
得依法限制財產,難道不會限制對宗教自由?
又或財產權和宗教自由權是被劃開來考的?
比如說,限制公司如何用錢,只是限制財產權,不會限制到工作權或營業自由?
但我深深覺得,題目中「保障範圍」這個詞,也可以解釋成,在依法律才能限制的狀況,正是它保障的範圍呀
釋字第490 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