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13 條信仰宗教保障之範圍?
(A)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B)人民有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C)國家不得對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D)宗教團體經營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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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80), D(2709), E(0) #135378

詳解 (共 1 筆)

#4514683

關於490: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

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 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來源:釋字第490 號解釋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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