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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組:中華民國憲法#3157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組:中華民國憲法#3157

年份:95年

科目:公職◆憲法

2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6號解釋,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交通違規事件不得再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D)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2號解釋,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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