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6號解釋,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交通違規事件不得再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D)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2號解釋,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B的部分以修法 2020/5/22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公懲會:一級一審 選舉訴訟: 二級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