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6號解釋,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交通違規事件不得再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D)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2號解釋,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03), B(161), C(224), D(72), E(0) #135379

詳解 (共 7 筆)

#421103
(B)錯在
大法官釋字396號解釋
僅為警告性的宣告
認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一級一審尚不違憲!!!!
41
2
#1367736
 整理
公懲會 一級一審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29
2
#227324


(C)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
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
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
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D)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2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
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
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
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B)請問錯在哪??

15
7
#4848310
B的部分以修法 2020/5/22 ...
(共 2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705668

雖然是很久的題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我不是專業的,但我嘗試白話翻譯看看

不能因為沒有設通常所知的上訴救濟制度(就是指二審或再上訴),就認為公務員懲戒法是違反憲法第十六條,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同上面所寫

所以並沒有宣告公務員懲戒法違憲


7
0
#420765
公懲會那個好像不是一級一審
1
3
#421111
原來如此
1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1354
未解鎖
公懲會:一級一審 選舉訴訟: 二級二審...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