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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組:中華民國憲法#3157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組:中華民國憲法#3157

年份:95年

科目:公職◆憲法

34.某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只要其中有一種解釋結果可以避免宣告該法律違憲時,便不應採納其他可能導致違憲的憲法解釋。此種憲法解釋方法可稱為:
(A)合憲性解釋
(B)目的性解釋
(C)體系解釋
(D)和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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