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已依法設立界標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結果公告後認為測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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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浩呆 高二上 (2022/11/16)
(A)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B)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滿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C) 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D) 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土地法 第 59 條 2 ===================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 第 46-3 條 =================== 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2.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此題是 針對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故 A為正解) |
4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29)
土地法第46-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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