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簽發鑑定留..-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3/04)
(A)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X;僅有法官得簽名)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第 203-1 條前條第三項情... 查看完整內容 |
3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9)
第 20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 203-1 條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第 203-3 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