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非屬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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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8), C(344), D(19), E(0) #3369526
統計: A(16), B(18), C(344), D(19), E(0) #3369526
詳解 (共 4 筆)
#657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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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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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310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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