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並非日治臺灣立法事項的參與機關?
(A)臺灣議會
(B)臺灣總督
(C)日本帝國議會
(D)日本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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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31), C(22), D(397), E(0) #3928802
統計: A(357), B(31), C(22), D(397), E(0) #3928802
詳解 (共 4 筆)
#7415561
(A)台灣議會
日治時期臺灣的立法權主要由中央與總督府掌握,臺灣人民並未享有實質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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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394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臺灣議會。
這題考的是臺灣法制史上非常經典的「日治時期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的立法權限演變。以下用最簡單的歷史時空圖景,秒殺這個常考題:
關鍵:日治時期從來沒有成立過「臺灣議會」這個立法機關!
在日治時期(1895年~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的最高權力核心是「臺灣總督府」。雖然歷史上林獻堂、蔣渭水等人曾發起轟轟烈烈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向日本帝國請願希望能在臺灣設立一個有立法權的民意機關(臺灣議會),但這項運動直到日治時期結束前都「從來沒有成功過」!
因此,「臺灣議會」在現實歷史中根本不存在,自然絕對不可能是日治臺灣立法事項的參與機關。
?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帶你穿越時空看歷史)
日治時期臺灣的法律(稱為「律令」或「法律」)是怎麼生出來的?這就牽涉到 (B)、(C)、(D) 這三個實際參與的機關:
- (B) 臺灣總督
- 解析:最重要的參與機關。根據著名的《六三法》(後來的《三一法》、《法三號》),日本中央給予臺灣總督極大的特權,允許總督可以在臺灣直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這在當時叫做 「律令」。總督一隻手抓行政權、一隻手抓立法權,是臺灣當地的立法大老闆。
- (C) 日本帝國議會
- 解析:具有參與及監督權。雖然臺灣總督可以發布律令,但臺灣名義上仍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日本母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帝國議會」(分為貴族院與眾議院),原則上仍擁有對臺灣的立法權;且總督發布的「律令」,事後也必須提交給日本帝國議會報告,或者在某些時期(如大正、昭和年間的《法三號》時期),日本本國通過的法律也可以直接宣告適用於臺灣。
- (D) 日本天皇
- 解析:最高決定與核可機關。日本天皇是當時《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最高統治者。臺灣總督在臺灣雖然很威風,但他發布的「律令」,依法必須在事後呈報給日本天皇「裁可(核准)」(如果天皇不同意,律令就會失效)。此外,天皇也可以直接發布「敕令」來規範臺灣的事務。
「日治臺灣立法體制」必背筆記
只要考試考到日治時期的立法事項參與者,請在腦海中記住這三大統治階層:
- 最高指導者 -> 日本天皇(發布敕令、裁可律令)。
- 本國守門員 -> 日本帝國議會(日本本國法律適用、聽取律令報告)。
- 在地大獨裁 -> 臺灣總督(直接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律令」)。
大絕招:
只要在法緒或臺灣法制史考題中,看到選項出現「臺灣議會」或「臺灣總督府參事會(僅有諮詢權,非立法機關)」說它是立法參與機關,100% 都是錯誤的瞎編選項,直接無腦秒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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