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土地法所定收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私有土地經完成徵收後,需用土地人應每年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情形,至需用土地人依徵 收計畫開始使用止
(B)私有土地經徵收後,符合收回權之行使要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 次日起 5 年內,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C)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 應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D)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聲請收回其被徵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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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3), C(9), D(6), E(0) #3034811
統計: A(93), B(43), C(9), D(6), E(0) #3034811
詳解 (共 1 筆)
#5689691
土地法第 219-1 條
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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