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時,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
不得拒絕申請?
(A)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C)涉及一般公務機密,惟依法規規定已無保密之必要
(D)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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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103), D(15), E(0) #3034816
統計: A(13), B(10), C(103), D(15), E(0) #3034816
詳解 (共 1 筆)
#5977448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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