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並由法人單獨負責
(B)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因法人無識別能力
(C)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由法人與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連帶負責
(D)法人有限制的侵權行為能力,由法人之董事決定是否負責
統計: A(517), B(373), C(8022), D(339), E(0) #2572657
詳解 (共 7 筆)
法人是不是自然人有何干係? 題目根本不是在問這個~還拿來賣錢呢~
大夥看過來~以下的免錢!!
有沒有侵權能力?有!-->法律已擬制它「在法律上是個人」了啊~不然你以為它幹嘛叫「法人」?
怎麼負責?-------------->法人、董事、其他有代表權人連帶負責啊~
民法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一、法人
(一)定義
1 社會組織,經由法律的創設,可像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上具有權利能力。
2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結時。
未申請登記的團體,只能叫做民間團體,法律效力只約束個人。
3 分類
(1)公法人: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例如: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等。
(2)私法人: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
二、法人的責任
(一)法人的負責人
1 法人是法律上擬制之人格,法人做的一切事務,必須依靠法人的代表人
或受僱人。
2 法人必須設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如有數人,
關於法人事務的執行原則上就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的同意。
3 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
則須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法人的侵權責任
1 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最基本條文,
是因為故意、過失造成別人的權利損害,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只適用在自然人的侵權行為,
法人並沒有適用餘地。因為法人只是法律將組織設定具有特別權利義務的
人,畢竟法人實際上是要自然人來實際做事。
3 法人本身的行為,就是法人的代表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的行為。
針對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依據
民法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4 針對法人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的侵權行為,也可讓法人和行為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8 條 第一項 前段: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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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通說,採法人實在說
法人,得獨立從事有效法律行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