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登記機關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A)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C)依法不應登記
(D)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 B(1), C(0), D(32), E(0) #3183246

詳解 (共 2 筆)

#5990008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4
0
#6281225
土地登記規則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共 1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679
未解鎖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
(共 4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