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提出申請留職停薪,其服務學校、機構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所謂「下列情事之一」,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依法應徵服兵役
(B)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C)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D)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統計: A(34), B(71), C(206), D(127), E(0) #3049097
詳解 (共 3 筆)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第 4 條 第一項、第二項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A)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B)
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五、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D)
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一、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
三、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四、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C)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類題
50.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因養育幾足歲以下子女,得以本人或配偶為一方之申請留職停薪,原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其申請留職停薪?
(A) 三足歲
(B) 四足歲
(C) 五足歲
(D) 六足歲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61287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